
台灣地狹人稠,屋頂面積有限又有違建問題, 為了讓農業發展與再生能源兩者兼顧,農委會於2013年10月修訂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〉,讓農業生產設施可以申設附屬的綠能設施,把綠能設施變成農業設施的一部分,使農業經營與綠能結合。
農地要合法做太陽光電,基本上可非為”營農型”與”非營農型”兩大類。 簡單來說,營農型必須與農業生產結合,並維持一定(平均產量7成)產量。 非營農型不需要從事農業生產,但是農地必須位於公告不利耕作地區,或是依照相關法規申請作容許(綠能設施)變更,或是土地變更,進一步說明如下:








